(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高云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云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918号罪犯高云岚,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云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高云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云岚在服刑期间,获四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云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云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