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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5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与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517-3号申请执行人马××。被执行人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055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