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5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与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517-3号申请执行人马××。被执行人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055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