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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谢国付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590号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国付,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6月10日减刑释放;2012年因犯抢夺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国付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国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谢国付伙同陈某某(已判刑)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铁路新村菜市内,采用语言威胁并将被害人王某某推倒在地后,抢走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0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提包价值72元、华为手机价值4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国付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谢国付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与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谢国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国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语言威胁的方式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谢国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国付曾于2012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国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谢国付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国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刘维学人民陪审员  郑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玫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