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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二初字第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明先与张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先,张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787-1号原告黄明先。被告张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先与被告张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三元银行存款17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黄岳梅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阳楼区字第274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明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三元银行存款17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案外人黄岳梅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阳楼区字第2742**号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干才审判员  刘耀华审判员  彭莎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