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8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罗泽礼与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泽礼,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390号原告:罗泽礼,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明发,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圣泉正街11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9120-X。法定代表人:欧高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安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泽礼诉被告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泽礼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泽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罗泽礼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