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解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解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53号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政和大道99号复地新城93号5-2。代表人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斌,该公司员工。被告解岩。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解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