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钟远祥抢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632号罪犯钟远祥,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03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580号刑事判决,认定钟远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远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虽患有重度高血压疾病,但在劳动上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还能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加班。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钟远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钟远祥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远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