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小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芦紫涵与浙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小字第1779号原告芦紫涵诉被告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金辉代理审判员  侯高勋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亚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