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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本莲与张运全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本莲,张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杨本莲,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利县西河镇。被执行人张运全,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利县西河镇。申请执行人杨本莲与被执行人张运全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平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运全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131.20元;交纳申请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运全常年在外,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