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红强、黄艳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红强,黄艳桃,杨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55号之二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法定代表人:魏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凌,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华,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强,男,汉族。被告:黄艳桃,女,壮族。被告:杨丰,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强、黄艳桃、杨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7元、保全费209.50元,由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春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