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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林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568号被告人林某,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5)1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3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东华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林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1.4mg/100mL。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