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623号原告刘某甲,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甲,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刘某甲诉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已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