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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89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5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多次在本市雁塔区等地掰下被害人王某、徐某等人车辆的车牌,留下联系电话,让被害人与其联系找回车牌并趁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非法获利600元。2015年4月16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徐某、冯某、罗某、李某甲、王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提某、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转款凭证、被告人取款和手机短信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执行至2016年7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李大勇100元、王卫峰200元、徐庆200元、王金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