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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632-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雷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曾志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632-1640号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光路147号丽苑三村三栋106、107、108。法定代表人王荣友。委托代理人洪伟,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1632-1640号案被告曾志品等九人,基本情况详见附表一。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蓉,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曾志品等九人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桐,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蓉,1633号、1634号、1636号、1638号、1640号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基本情况:入职时间、工作岗位、离职时间、月平均工资(详见附表一)。二、工作岗位:道路清洁工。三、离职原因及经济补偿金:各被告主张,原告与政府签订的《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承包合同》于2015年3月到期,原告未能再次中标,无法给各被告提供工作岗位,原告遂于2015年3月初口头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则主张,其在承包合同到期后向各被告发出了调令,通知各被告到其他路段工作,但各被告不服从安排,且部分被告去了其他公司工作,原告没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为此,原告提交了《工作调令书》、视频光盘、视频文字材料等证据。其中,《工作调令书》记载原告决定将包括本系列案部分被告在内的西丽片区、北环片区的十九名员工调往大浪、龙华、松岗等片区工作。该调令书仅加盖了原告的公章,没有所列员工的签名。原告称视频内容为该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宣读工作调令的场景,但该视频中声音嘈杂,无法辨清该管理人员宣读的内容,且原告自行整理的文字材料中也没有关于调整本系列案各被告工作地点的内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作调令书》没有各被告的签名,视频中也没有关于对各被告进行工作调动的内容,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确已通知各被告调整工作地点而各被告拒不服从。鉴于各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口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原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应向各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二)。四、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被告蔡建辉未主张未休年休假期间的休假工资。原告主张其已安排其余各被告休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原告未提交其安排本系列案被告休年休假的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未安排上述被告休年休假。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一)未超出法定标准,上述被告亦未起诉,故原告应按照仲裁委裁决的数额向上述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二)。五、劳动仲裁情况:各被告分别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案号详见附表一),请求原告支付2010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5]3651、3653、3655-3656、3658-3662号仲裁裁决:1、原告支付各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一);2、原告支付各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一);3、驳回各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六、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各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二);2、原告无须支付各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二);3、各被告承担本系列案的诉讼费用。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曾志品等九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二);二、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曾志品等八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素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登科附表一:案号仲裁案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时间月平均工资离职时间仲裁请求仲裁结果两倍工资加班工资(休息日)法定加班工资年假工资补偿金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曾志品2013-3-272559.922015-325511.75846.42657.46399.791176.97向进2010-3-272407.582015-352502.112031.713241.712435.26彭翠连2010-9-272351.752015-355016.512771.611758.752378.78彭志英2010-3-252393.422015-355525.512724.613163.792406.77田其丰2010-3-262434.252015-360579.313882.86310.313388.382448.07雷姣2014-1-14171.962015-324320.75211.62171.56257.94383.63田世心2011-6-252495.082015-346063.410748.13838.69980.332523.76向心娥2011-11-272015-38974.33739.38270.502374.71蔡健辉2014-6-112374.002015-31930.67722.3/2374.00/附表二:案号姓名诉讼请求判决结果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差额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差额曾志品6399.791176.976399.791176.97向进13241.712435.2613241.712435.26彭翠连11758.752378.7811758.752378.78彭志英13163.792406.7713163.792406.77田其丰13388.382448.0713388.382448.07雷姣6257.94383.636257.94383.63田世心9980.332523.769980.332523.76向心娥8270.502374.718270.502374.71蔡健辉2374.00/2374.00/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