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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恒爱医药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恒爱医药有限公司,刘丽,周影,王怀伟,于少福,王春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爱医药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怀伟被执行人刘丽,女,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周影,女,住吉林省德惠市同太乡被执行人王怀伟,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于少福,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王春葳,女,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爱医药有限公司、刘丽、周影、王怀伟、于少福、王春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爱医药有限公司、刘丽、周影、王怀伟、于少福、王春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爱医药有限公司、刘丽、周影、王怀伟、于少福、王春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于少福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森杨路858号华业.玫瑰谷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233.20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2、将被执行人王春葳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森杨路858号华业.玫瑰谷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154.71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3、将被执行人刘丽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森杨路858号华业.玫瑰谷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276.66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4、将被执行人王怀伟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森杨路858号华业.玫瑰谷[幢]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287.71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5、将被执行人周影所有的,坐落于南湖新村中街999号万科柏翠园[幢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240.66平方米,预告登记证号:长房预朝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雷海毅执行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