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丕义与宣化县银道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张丕义,男,汉族,1952年9月7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李家堡乡。委托代理人明勤章,河北郑占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化县银道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县李家堡乡。法定代表人崔志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丕义与被告宣化县银道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宣化县银道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丕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丕义撤回对被告宣化县银道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张丕义负担。审 判 长 苏金龙代理审判员 杨绍青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