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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刑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雷国民与黎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国民,黎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刑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雷国民。被执行人黎曼。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雷国民与被执行人黎曼故意伤害罪一案,(2014)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为29905.00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荆州区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