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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陈金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陈金鑫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62号原告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民。委托代理人何雄刚。被告陈金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金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湘楚天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树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