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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鲁保旭与李国利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保旭,李国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鲁保旭。被告李国利。上列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保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国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保旭因2014年8月15日,魏海永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李国利自愿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被告魏海永未偿还借款,被告李国利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4年8月15日,魏海永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李国利自愿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魏海永于当日向原告鲁保旭出具借据一张,被告李国利作为连带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字捺印。债务人魏海永未偿还借款,被告李国利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案被告李国利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国利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魏海永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鲁保旭借款人民币3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国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