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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书影与徐方建、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书影,徐方建,何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191-1号原告:唐书影,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徐方建,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何云,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唐书影与被告徐方建、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代理审判员  袁 雷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