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宇、夏树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宇,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卢龙县城东新街。法定代表人于永春,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志国,系该社木井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启新,系该社木井信用社信贷员。被告王宇,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夏树权,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夏志敬,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艾俊美,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宇、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解志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宇、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启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30日,被告王宇为买装载机,从原告所辖的木井信用社借款50000元,2013年6月29日到期,借款月利率5.258333‰上浮100%,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加收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的50%,被告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宇于2014年2月28日归还借款本金50元,尚欠借款本金49950元及利息一直未还,被告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我社借款本金49950元及2012年6月3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被告王宇、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复印件1份。2、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3、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原告经对上述证据质证发表如下意见:上述证据证明被告王宇、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在原告处办理保证担保借款的情况。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6月30日,被告王宇为买装载机,从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的木井信用社借款50000元,2013年6月29日到期,借款月利率5.258333‰上浮100%,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加收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的50%,被告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宇于2014年2月28日归还借款本金50元,尚欠借款本金49950元及利息一直未还,被告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也未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6月24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9950元及2012年6月3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王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宇、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99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宇、夏树权、夏志敬、艾俊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解志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