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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齐世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407号罪犯齐世洲,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世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齐世洲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齐世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0.4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齐世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世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谢晓宏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