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1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郑勇与重庆佳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重庆佳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058号原告郑勇,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佳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9706-4。法定代表人胡珂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洪泽,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二村45号1单元8-1,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5********。原告郑勇诉被告重庆佳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勇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勇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