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太国与陈驸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太国,陈驸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蒋太国,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5日,居民。被告陈驸桦,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太国诉被告陈驸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太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元,由蒋太国负担。审判员 宋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