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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太国与陈驸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太国,陈驸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蒋太国,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5日,居民。被告陈驸桦,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太国诉被告陈驸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太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元,由蒋太国负担。审判员  宋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