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御源轩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与陈奕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御源轩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陈奕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3411号原告福建省御源轩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世纪南街3233号。法定代表人傅焕新,经理。被告陈奕洪,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福建省御源轩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奕洪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御源轩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焕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奕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省御源轩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人民币2641570元的红木家具,当天被告支付给原告现金人民币300000元,尚欠货款双方约定在2013年6月前付清。之后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再付款人民币500000元。2013年9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购买罗汉床一套,价值人民币150000元,加上原来欠款,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91570元,被告没有偿付。2014年1月28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3月15日前全部还清”,并承诺所欠款项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30‰计息,超过2014年3月15日按月利率40‰计息,但被告仍未按时还款。2014年5月10日,被告还款200000元。2014年5月19日,被告再次承诺货款在2014年5月30日前偿付,但又一次失约。被告在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先后支付给原告利息款人民币700000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尚欠红木家具货款199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明:1、原告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欲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订货销售单四份、收据一份,欲证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十大圣人·十大谋士》屏风等红木家具价值2641570元,当即支付给原告货款30万元,后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再付货款50万元;2013年9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罗汉床一套,价值15万元。被告两次共计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91570元。3、承诺书、欠条各一份,欲证明: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3月15日前还清全部欠款1990000元,并承诺所欠款项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息,若超过2014年3月15日,按月利率4%计息。但届时,被告仍没有还款,被告于2014年5月19日再次承诺,拟在2014年5月30日前还款,否则,原告可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再次失约,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90000元未予偿还。4、说明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欲证明傅美琼原系福建省御源轩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与被告发生的买卖关系均履行职务行为,本案讼争的款项归原告福建省御源轩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所有。本院认为,本院将上述证据依法公告送达被告答辩时,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则本院可视其既是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也是对原告起诉事实的默认,故本院可认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可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事实、被告承诺还款并同意承担利息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90000元事实、被告同意原告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讼争款项所有权归原告等事实,即本院对以上证据及所反映的事实予以确认。据上,本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2013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人民币2641570元的红木家具,当天被告支付给原告现金人民币300000元,承诺尚欠货款在2013年6月前付清,并出具收据一份交由原告为凭。之后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500000元。2013年9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购买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罗汉床一套,加上原来尚欠款,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91570元。2014年1月28日,双方确认被告尚欠货款为人民币199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交由原告,主要内容:陈奕洪共结欠傅美琼古典家具款1990000元,在2014年3月15日前全部还清,所欠款项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30‰计息,超过2014年3月15日按月利率40‰计息。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还款。2014年5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承诺所欠货款1990000元在2014年5月30日前偿付,若逾期未还,傅美琼可以起诉至仙游县法院。而后,被告只支付给原告利息款人民币7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90000元被告没有偿付,致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傅美琼原系傅美琼原系福建省御源轩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出具说明一份证明其是代表原告公司与被告发生买卖关系,本案讼争款项属于原告福建省御源轩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主体合法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现原告依约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但被告没有及时、全面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并且在其承诺限期支付货款后仍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则被告明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尚欠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奕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福建省御源轩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一百九十九万元并支付自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起以本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九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千分之二十)计至还清本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奕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二万二千七百一十元、公告费人民币五百六十元,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二百七十元由被告陈奕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新发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晓琳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执行申请提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