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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范海军与徐金平、朱王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军,徐金平,朱王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84号原告:范海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伟仁、梁娇娇。被告:徐金平。被告:朱王贞。原告范海军为与被告徐金平、朱王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范海军的委托代理人徐伟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金平、朱王贞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2日,被告徐金平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4年9月30日,被告徐金平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徐金平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后,被告徐金平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金平、朱王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范海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金平、朱王贞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范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