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俞烈锋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烈锋,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481号原告俞烈锋,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潘宇东,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飞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梦雨,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俞烈锋诉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俞烈锋诉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