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32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武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王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