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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杜一×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一×,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6997号原告杜一×,男。被告王××,女。委托代理人李宝珍,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一×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一×、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宝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工作中相识,2010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年2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多次激烈争吵,生活中无法顺利沟通,双方的矛盾日益加剧。婚后,被告作为妻子不孝顺父母,对原告父母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虽然原告在生活上对其悉心照料,还主动替被告值班,并为其撰写毕业论文等,但被告对原告父母态度越来越恶劣。原告曾多次提醒并警告被告,但被告未予以重视并改正。2013年6月26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带领其父母在原告家中大吵大闹,丝毫不顾及双方的感情。自此,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目前已满两年,充分证实了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9日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贵院未准予离婚,但是时隔半年之久,双方感情未见丝毫缓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各归各所有;3、婚生女杜娟由原告抚养,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婚后被告孝敬原告父母,对公公婆婆照顾有佳。2013年6月26日双方也没有发生争吵,且自从孩子出生后,原告就没有看过孩子。希望能有一个和睦的家庭,共同养育孩子,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名杜二×,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但并不存在原则性分歧。2013年6月,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给孩子一个和睦的家庭、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另查,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被告离婚,南开区人民法院分别做出(2014)南民初字第69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且育有一女,应认定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产生矛盾,影响夫妻关系和睦,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相互包容,营造完美的家庭生活。庭审中被告希望和好态度诚恳,希望与原告一起给孩子一个和睦的家庭,对此原告应予以考虑。鉴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一×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