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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263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祥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而被告对儿子的生活从不关心,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对原告及家庭不管不顾,婚后被告风雨无阻的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虽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的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生活费;案件受理费由双方负担。被告李某甲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乙”,现在日照市高新区实验小学三年级就读。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和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各自改正己方的不足之处,夫妻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阚宝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