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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高炳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高炳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代表人张克伟,主任。被执行人高炳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5年5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51万元,未执行标的为38.5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