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万安记与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万安记,男,1967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刘超,男,1991年1月14日生。万安记与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刘超赔偿万安记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97345.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刘超未按期履行,万安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刘超给付万安记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00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万安记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文审判员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