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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芬与张娥、郭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芬,张娥,郭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12号原告高芬,女,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张娥,女,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原糖业烟酒公司职工。被告郭子义,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警大队事故鉴定中心。本院在审理了原告高芬诉被告张娥、郭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红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