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芬与张娥、郭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芬,张娥,郭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12号原告高芬,女,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张娥,女,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原糖业烟酒公司职工。被告郭子义,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警大队事故鉴定中心。本院在审理了原告高芬诉被告张娥、郭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红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