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577-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4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49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某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依法作出(2015)雁执字第015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于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X街六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某名下,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3日将(2015)雁执字第0157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该局已签收。本案案件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黄某自愿负担该部分费用并已交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57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