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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29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赵安国,系辽宁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被告高某某。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瑶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