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方门初与思南县高桥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4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门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思南县高桥煤矿。再审申请人方门初因与被申请人思南县高桥煤矿(以下简称高桥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门初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方门初于2010年入职高桥煤矿,岗位为井下矿工。2012年9月出现咳嗽、咳痰、胸闷、气短等症状,且上述症状反复发作并加重,2013年1月离岗治疗。方门初所患疾病于2013年10月14日被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煤工尘肺叁期。2013年12月17日,方门初所受事故伤害被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20日,铜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文志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方门初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但高桥煤矿未以方门初的实际工资(4500元/每月)为基数缴纳保险费,致使方门初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高桥煤矿应补足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际工资缴费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一、二审认为方门初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社保基金支付伤残待遇,不能再追究单位违法行为的差额填补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方门初于2013年1月离岗治疗,2014年3月20日被鉴定为三级伤残,期间一直在进行职业病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方门初为三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始终在治疗维持生命。(三)一、二审认定方门初工资金额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该案,即使不支持方门初月工资4500元的请求,也应该按照2014年铜仁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一审按照2012年的标准计算错误。方门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高桥煤矿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纳费费率之积。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费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因高桥煤矿不是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缴纳,是以产量3元/吨煤的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得到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门初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月平均工资是4500元。因此,一、二判决并无不当。故对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停工留薪期计算问题。因方门初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住院时间,且根据《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中关于尘肺合并症的停工留薪期的规定,一审计算以三个月时间计算方门初的停工留薪期并无不当。停工留薪满后,继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保机构申报。故对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月工资的认定是否属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因方门初未提交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证明,高桥煤矿也没有井下炮工工资的发放清单。方门初于2013年1月离岗治疗,一审按照2012年铜仁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职工年平均工资34354元即2862.83元/月的规定进行计算并无不当。因铜仁市2013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349元即3279元/月,且高桥煤矿自愿按照3279元每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审法院按3279元每月计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也无不妥,二审予以维持正确。故对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方门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门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