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鲜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甲,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王某某甲,男,生于1982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乙,巴中市巴州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鲜某某,女,生于1982年,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甲诉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魏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喻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