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路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588号原告路某,1960年12月9日。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桑宇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