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湖南融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负责人刘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融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融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特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对被执行人湖南融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92号房地产(担保财产)(湘房权证湘乡市字0008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湘乡国用(2011)第A016875号;他项权证号为:湘房他证湘乡市字第167**号。面积为2653、40平方米。)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执行过程中,上述财产已被外地法院查封暂不适宜处置。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特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