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9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金涛,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红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0年农历腊月十八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十月二十日生育一子张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严重不和一直争吵不休,曾离婚后复婚。但复婚后,被告仍常年夜不归宿,被告不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致使原告心灰意冷,双方感情破裂。现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由被告抚养;3、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在本院主持双方调解中陈述,房子处理不好不同意离婚。原告徐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徐某某的身份事项。2、常驻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张某某的身份事项。3、结婚证、离婚登记审查表、结婚登记审查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结婚、离婚、复婚情况。4、离婚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离婚时双方自报的财产是虚假的。5、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3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前拆迁安置情况,及原告父亲赠与原告个人及其子一套房产的事实。被告张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徐某某提交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4、5,因本案中婚姻关系未解除,对该证据不作评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案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2001年2月14日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1年12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6月14日双方在宣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1年10月17日双方复婚。现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后自愿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要求离婚,其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使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夫妻和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离婚诉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不作审查处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星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