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金辉美容美发用品商店与芜湖市天诚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金辉美容美发用品商店,芜湖市天诚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金辉美容美发用品商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福达园*号楼**号。经营者:张勋巧,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姚院生,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天诚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中路圣地雅歌2-22号楼1-101室,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国贸天琴湾9-1-1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8010044-5。法定代表人:徐慧,总经理。上诉人芜湖市金辉美容美发用品商店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天诚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市金辉美容美发用品商店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芜湖市金辉美容美发用品商店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市金辉美容美发用品商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芜湖市金辉美容美发用品商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国廷斌代理审判员  齐晶晶代理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晨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