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党史办公室、贵港市新隆纸业彩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党史办公室,贵港市新隆纸业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北民保字第50号申请人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党史办公室,住所地贵港市荷城路。法定代表人李立振,主任。被申请人贵港市新隆纸业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法定代表人曾梅红。申请人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党史办公室与被申请人贵港市新隆纸业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贵港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人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党史办公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党史办公室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港市新隆纸业彩印有限公司在贵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91×××76)的存款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党史办公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贵港市新隆纸业彩印有限公司在贵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91×××76)的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昭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