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喜彦与吕忠奇、冯桂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330号原告张喜彦,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忠奇,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冯桂芳,女,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彦与被告吕忠奇、冯桂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彦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吕忠奇、冯桂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喜彦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忠奇、冯桂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彦撤回对被告吕忠奇、冯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张喜彦负担。审 判 长 唐慧良审 判 员 王宏亮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