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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喜彦与吕忠奇、冯桂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330号原告张喜彦,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忠奇,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冯桂芳,女,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彦与被告吕忠奇、冯桂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彦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吕忠奇、冯桂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喜彦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忠奇、冯桂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彦撤回对被告吕忠奇、冯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张喜彦负担。审 判 长  唐慧良审 判 员  王宏亮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