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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加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姿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