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安新县翔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22号原告安新县翔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翔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翔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20元减半收取67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罗 静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