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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吴厚金与马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厚金,吴厚金以被执行人马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838号申请执行人吴厚金,男,193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马莉,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标的:266,500元。申请执行人吴厚金以被执行人马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228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41,500元及利息人民币2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1.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执行中,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38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 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