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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建与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朱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周建。被告朱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诉被告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周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明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