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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辇国兴与杨福东、李成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辇国兴,杨福东,李成双,唐山市丰润区永大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辇国兴,居民,户籍所在的:唐山市丰润区南关村教场东街259号。委托代理人:辇树营,居民。被告:杨福东,农民。被告:李成双,居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永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西梢头村。法定代表人:杨福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辇国兴与杨福东、李成双、唐山市丰润区永大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辇国兴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辇国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辇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52元,减半收取19476元,由原告辇国兴负担。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陆左刚审判员  韩树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