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洁诉被告陈刚、高月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洁,陈刚,高月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29号原告郭洁。委托代理人赵安国,系辽宁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被告高月清。原告郭洁与被告陈刚、高月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洁承担。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瑶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