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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曹某,女,生于1986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倪某,男,生于1982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倪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